南京市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南京市公积金的提取流程如下: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分中心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南京市公积金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如下: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租房;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8、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南京市公积金购买一手房提取需要的材料如下:

1、身份证(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

3、首付款发票;

4、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南京市公积金购买二手提取需要的材料如下:

1、身份证(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

4、《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

5、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综上所述,南京职工租房时提取公积金,有租房需求的职工,只要名下无房,且实际发生房租,都可以凭相关材料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南京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南京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1)职工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职工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1)职工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本市行政辖区以外购房,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2、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自住住房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房屋租赁费用。

4、离退休

离休、退休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6、非本市户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7、出境定居

出境定居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8、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9、家庭生活困难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2)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以上4种情况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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