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及例外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是指在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的标的物毁损、灭世的损失由何方负担。原则上是“有约从约”,即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买卖合同标的物无论是动产或不动产,原则上以标的物交付为风险责任的转移点,标的物交付前风险责任由卖方承担,标的物交付后风险责任转移给买方承担。

但动产买卖合同中也有例外规定,如运费由买方承担,卖方代办运输,标的物的风险责从卖方仓库发货之日己转移给买方承担,尽管买方还尚未收到标的物。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

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2、没有代理权或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

3、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

4、在买卖合同中的恶意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简述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及例外规定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定: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种类物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如可口可乐),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单证与风险的独立性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8)违约责任与风险的独立性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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