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的保证金该做什么会计科目
保证金可以作为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看待,具体分录如下:
1、若为收到对方保证金,确认为负债,计入其他应付款。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保证金
2、若为付给对方保证金,确认为资产,计入其他应收款,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扩展资料其他应付款核算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租金,如应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或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包括商品质量保证金、招标保证金、经销商保证金、股权转让保证金、收入包装物押金等;
2、预提费用,如预提广告费、运输费、管理费、销售折让等费用支出;
3、职工统筹退休金、离职补偿金、员工持股计划等;
4、借款或投资款,如欠股东或者关联方的借款等;
5、其他单位或个人暂垫款;其他应付、暂收款项等等。
从其他应付款的核算内容上来看,这个科目算得上是一个被剩下的、具有兜底性质的科目,它反映的是企业期末应付尚未支付的金额,属于一项负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其他应收款
保证金会计分录***
(1)以前支付时
借:其他应收款--贷款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2)现在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贷款保证金。
保证金通常打入借款人或担保企业在银行开设的专有特定账户,这个钱所有权归借款人,但借款人是不能使用的,只有相应借贷按期归还了,这个保证金才归还提供者。
银行小额贷款需要交纳保证金的客户,一般往往是客户的抵押物价值不足,抵押物品未办理正式抵押手续,由第三方担保公司进行担保,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获取银行发放的贷款,同时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该保证金应退回给借款人。
扩展资料
保证金也具有类似定金一样的担保合同实现的作用。但就定金的功能而言,并不只限于中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的,只将定金作为债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实践中,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定金的作用功能。
定金依其给付目的,可以作为合同订立的保证、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成立的证明、或者合同解除的代价。
因此,定金除了具有担保债履行的功能外,还具有立约功能、成约功能、证约功能和维护合同关系、预防随意毁约的功能。而这些功能是保证金不具备的。
还应看到,保证金留存或提存的时间和数额是没有限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过程中皆可;保证金的数额可以相当于债务额,并不像定金那样,其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而且必须是在合同约定时或者合同签订前给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证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分录













